时间:2020-09-19

据介绍,被告人吴某受雇主张某(另案处理)雇佣,在成都市锦江区一出租房内,生产包装假冒某品牌的硒鼓电脑耗材并发往外地销售牟利。在一次公安机关对该出租房进行检查时,将正在从事假冒生产活动的被告人吴某现场挡获,并查获假冒硒鼓成品、半成品及包装盒等,经鉴定价值177945元。公诉机关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商品,仍积极参与,帮助收货、包装和发货,非法经营数额高达17794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公众普遍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受他人雇佣,从事假冒商标商品的组装工作,自己只是打工者,应由老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商品,仍积极参与,帮助收货、包装和发货等,其主观上已经认识到从事的工作是侵权行为,仍积极参与,且情节严重,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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