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0

一、在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新申请业务时,无须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以我局商标审查系统的受理或注册信息为准;对基础商标经过变更、转让、续展等后续程序的,无须提交基础商标核准变更、转让、续展等证明文件复印件;中文申请书中已填写申请人英文名称的,无须提交英文名称证明。
二、在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各项后续业务时,无须提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颁发的《国际注册证》复印件;转让中文申请书中已填写受让人英文名称的,无须提交英文名称证明。
三、办理注册人名称和/或地址变更业务时,不以基础商标的核准变更为前提。如基础商标已经核准变更,无须提交核准变更证明复印件;如基础商标尚未核准变更,申请人可提交登记机关变更核准文件复印件或登记机关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作为变更证明文件。
以上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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