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0

审判:被告人李某某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海港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七千三百五十元及扣押在案的保健食品、原材料及包装加工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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