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案例8:为何迅雷提交了那么多证据,还是被撤三了!

时间:202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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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案例8:为何迅雷提交了那么多证据,还是被撤三了!

    商标转让

      前几日,QQ旋风关停的消息让很多人感慨,迅雷终于可以一家独大了。但是小铭总觉得迅雷这几年发展的方向有点跑偏,不好好做下载业务,反而把主界面搞的越来越复杂。

      但是我们今天要说的“迅雷”并不是我们熟悉的小蓝鸟迅雷,而是一家五金商行,这家商行恰好注册到了迅雷在第七类的商标(五金商行)。

      虽然这家商行并不被大众熟悉,但是它的遭遇却值得商标注册人警惕!

      商标法案例分析

      案情背景

      申请人:王敏

      被申请人:龚桥

      2014年12月3日,本案申请人王敏,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迅雷商标在电焊枪(机器)、气动焊接烙铁、刀具(机器零件)三项商品上的注册。

      2015年7月22日,商标局作出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1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2日期间在电焊枪(机器)、气动焊接烙铁、刀具(机器零件)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予撤销。

      2015年8月24日,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依法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案情经过

      在复审过程中,迅雷商标的持有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义乌市迅雷五金商行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

      店面及产品照片、销售清单与收款记录;

      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出具的商标使用证明;

      广告合同与发票、广告照片;

      义乌乔尔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章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展位确认付款通知(代合同)、2012中国国际五金展展位确认书、展位费发票、参展照片;

      采购合同、发票、收款记录;

      阿里巴巴网页内容;

      车间照片。

      审理结果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1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2日期间内在焊枪、烙铁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焊枪(机器)、气动焊接烙铁两项复审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两项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被申请人使用的焊枪、电焊枪、气烙铁、气动焊枪、电烙铁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刀具(机器零件)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该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综合评析

      按理说,迅雷商标的持有人准备的证据已经足够充分,初次判决中,商标局也认为已经构成商标使用,维持商标在这三项产品上的注册。

      但是本案中,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并非完全一致,导致一个类别被撤销。

      这给了广大注册人一个提醒:依靠类似商品作为使用证据,有很大被撤销的风险!!

      《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撤三。这个规定旨在清理闲置注册商标,督促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商标,激活商标资源。

      但在实际应用中,商标撤三一直是商标注册人的心头大患。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商标注册人在实际注册中可能会注册一些暂时与实际商品或业务无关的类别,这些类别在短期内可能都不会被启用,因此很容易遭遇撤三。

      在此,大掌柜提醒各位,一定要在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使用。如果是暂时未使用的防御型商标,只能在靠近3年的时间段内,重新提交近似或者一模一样的商标进行二次商标注册。更多商标法案例敬请关注好听网商标网商标法案例专题http://www.ht.cn/special/a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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