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标申请人角度来看共存协议的意义究竟是什么?

时间:2018-01-29

    共存协议的法律性质和它在商标注册程序中的作用是双方订立共存协议的基础,其基本作用是明确双方就商标共存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共存协议是双方通过协议以明确、区分消费群体和防止误导消费者现象发生的一份协议。

    从商标申请人角度上讲,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违约责任条款:它是鉴于共存协议更多涉及对引证商标权利人的保护,其中包括由此产生的引证商标权利人的单方面解约权、商标申请人应承担的支付违约金责任和商标申请人是否须停止使用商标。

    从商标申请人角度来看共存协议的意义究竟是什么?

    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做出明确规定,但对于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是否存在冲突主要是私权性质的民事纠纷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相关权益。如果当事人达成了商标共存协议,应当认定其效力并准予该商标注册申请;第二种观点是认为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如果认可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会导致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不应当认可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

    商评委也曾对驳回复审案件中的共存协议问题进行过认真研究,并认为:《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有二:第一,保护在先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避免商标权利冲突;第二,保护消费者利益,即防止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出现在市场上,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共存协议,表明双方在实际使用商标时不会相互"搭车",并且可以推定其具有相互区分的善意。因此,对当事人之间的共存协议完全不予考虑,不尽合理。

    商标共存协议仅是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是否会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的一项考量因素,其并不完全具有对抗权利冲突的效力,仍需要结合商标标识本身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商标标识与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予以考虑。

    有些特定的共存协议还需要考虑加强对商标申请人的保护,比如商标真正使用人与商标抢注人达成的共存协议。如果商标抢注人的违约成本低于其通过违约可能获取的"利润",则商标抢注人很可能会单方撕毁协议,再度诉诸异议、无效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