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1

据了解,从2013年11月份起,被告人冼某租赁杨某位于廉江市岭脚村的楼房开设皮具厂用于生产经营皮具钱包(该厂未经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从2014年4月1日起,被告人冼某未经LV国际品牌商标权利人授权及许可,在该厂生产假冒LV品牌钱包,直至2014年4月21日被廉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处。工作人员当场扣押假冒LV品牌钱包共790个。后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被扣押的790个假冒LV品牌钱包均为套用LV商标进行生产,价值人民币106480元。
廉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冼某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刑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罚金已缴纳);扣押在案790个假冒LV品牌钱包,并依法予以没收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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