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合同的履行应当注意的问题和范围的确定

时间:2018-01-31

    商标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是指商标权转让合同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各自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人的主要义务是将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受让人,并交付商标注册证等相关的文件资料;受让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合同约定的转让注册商标的价款。并且还应当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的手续。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转让人和受让人也应当履行。 

    商标转让合同的履行应当注意的问题和范围的确定

    商标转让合同转让人转让注册商标的范围如何确定?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的规定,商标转让合同转让人转让注册商标时,对于他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转让合同转让人在履行合同时,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也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全部转让给受让人。否则,就会产生同一商标在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商标注册人同时使用的情况,造成不同的生产经营者使用同一商标的混乱现象。例如,皮包和皮箱,这两种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同分在第 18 类。如果商标注册人在这两种商品上使用同一注册商标,那么,在他转让该注册商标时,不能只转让其中在皮包上使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应该把皮包和皮箱上使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全部转让给受让人,以免使消费者误认为这两种商品是同一个企业生产的。 

    注册商标所有人如果已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那么其转让该注册商标时,必须征得被许可人同意,否则不能申请转让注册。商标局对于未经被许可人同意的转让注册申请也不予核准。当然,在申请转让注册被商标局核准后,该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可以与原被许可人继续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