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1

此次办法草案将“厦门老字号”定义为:“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背景、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企业名称、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等,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认定的称号”。同时,在有关认定条件的规定中明确:“字号或者商标传承不少于30年”。
办法草案还对侵犯“厦门老字号”称号专用权的处罚作出了规定,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与“厦门老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为提升厦门老字号评定工作的透明度,办法草案增加公示条款:“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市主要媒体公示拟认定的厦门老字号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有单位曾于2012年组织认定了80家厦门老字号,本办法实施后对这些商事主体如何适用?市商务局提出,本办法实施后,将按照当时认定的条件,对这些商事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当时认定条件的,向社会公示,授予厦门老字号称号,颁发新的证书、牌匾,并向社会公布。法制委同意该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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