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去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时间:2018-02-02

    《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显著性的特征。此外第11条还规定了一部分标志缺乏显著特征,如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仅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的标志等,这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由此可见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申请的时候,如果商标缺乏了应有的显著性商标定会遭遇驳回,并且不予以核准注册。那么申请人硬该如何去判断所申请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呢?

    如何去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从法理上而言商标的显著性可以细分为固有显著性以及经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

    其中固有显著性指的是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三维标志、声音等要素具有区分及识别作用,这些要素大致分为臆造的、任意的、暗示性的或者纯描述。如“澄之”、“婺美”、“斑励”等都属于臆造性词汇,如果用于申请商标其显著性十分突出,可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提供者。

    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指的是某些商标本身并不具备显著性的特征,但该商标被长期使用于某商品或者服务之上并且被广泛进行宣传,因而商标渐渐地就具备了相应的显著性,并且相关公众能够将商标和所标识的商品、服务联系起来,识别该商标。

    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商标多为描述性商标,如“六个核桃”商标,“六个核桃”是其标识的核桃牛奶商品的主要原料,并不具备相应的显著性;但是“六个核桃”商标标识的商品远销全国众多县市,并且还被河北工商局认定为知名商品,因此“六个核桃”商标可以视作经过使用已获得了显著性,可以被核准为注册商标。

    概而言之若商标的名字为臆造性或暗示性等词汇,商标具有较高的固有显著性就可以成功申请为注册商标的概率颇高;若商标原有的显著性就很弱但商标已被持续性的使用宣传,并且已经具备了相应的知名度,则商标可以视为经过使用已获得了显著性的特征,也可以申请为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