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通知答辩应当如何进行?

时间:2018-02-02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发送被申请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 30 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并按照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期满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被申请人需要在提交答辩书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答辩书之日起 3 个月内提交与答辩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答辩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及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将答辩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发送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相反证据的,应当自收到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一次性提交该证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通知答辩应当如何进行?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或者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时,应当同时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名称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当事人名称或者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和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作简要说明,并签名盖章。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按目录清单核对证据材料,并由经办人员在目录清单和回执上签收,注明提交日期。商标评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未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或者期满未补正的,适用《商标评审规则》第 20 条第 2 款的规定处理。商标评审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未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或者期满未补正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