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河南一加油站使用“中石油”近似商标被判赔3万元

时间: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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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侵权!河南一加油站使用“中石油”近似商标被判赔3万元

      商标转让

     

      好听网商标网讯 新乡京珠高速服务有限公司因使用了与中石油近似的商标,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乡销售分公司起诉。法院认定被告商标侵权。责令京珠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人民币3万元。



      原告中石油新乡分公司诉称,中国石油商标系其所隶属的上级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期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 标专用权。未经原告或者原告上级公司商标许可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原告作为上述商标权人在河南省新乡市的分支机构,将代表上级公司负责处理河南省新乡市所属县区区域内有关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侵权纠纷事宜。 被告新乡京珠高速服务有限公司所经营的位于新乡市新长北线北侧、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马村的新乡京珠高速服务有限公司马村加油站、新乡京珠高速服务有限公司临河加油站,与原告或原告上级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和油品进货渠道关系,但其未经原告或原告上级公司商标许可授权,在其经营场所长期使用案涉商标及图案,误导社会公众误以为其加油站是原告的经营站点,损害了原告及原告上级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经多次督促责令其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但被告拒不纠正,仍然继续使用该商标。

      之后,法院审理认为,中石油新乡分公司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授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商标的注册人,共同拥有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京珠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以及商标授权使用人同意,擅自在其经营的加油站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其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人的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应当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综合考虑被告所经营加油站的地理位置、经营 规模、经营状况等情况,并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后果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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