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外商标注册,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有哪些

时间:2018-02-06

    商标专用权具有地域性的特征,在哪个国家或者地区注册,只能够得到那里的法律保护。为了取得在国外保护就需要去国外注册从而取得那里的保护,目前商标国外注册分为两种途径:一是通过《马德里协定》办理国际注册;二是通过逐一国家注册的方式进行办理。

      第一、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于1989年10月4日我国正式成为了《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自即日起便开始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也被称为了商标国际注册。是为了方便我国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而开通的一条新渠道。这条渠道有省时、省力、省钱的特点。从我国目前及今后的经济发展来判断,这条渠道对于我国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是非常合适的。但是目前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还是比较少。因此在其他国家办理商标注册还必须要逐一申请。

    什么是国外商标注册,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有哪些

      第二、逐一国家注册。逐一国家注册其实就是我国企业到国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进行办理商标注册。逐一国家注册不仅在过去发挥了很大作用,现在和将来也会起到相当大的作用。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以及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但是前款所列标志经使用而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就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除此之外还有以三维标志作为商标,然而该标志是商品自身性质所产生的形状、未获得技术效果虚有的商品形状,或者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这三种情况下该三维标志就不能够作为商标注册。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的标志经过使用之后取得了显著性的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就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所产生出来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虚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