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服务商标侵权行为?

时间:2018-02-07

    如何认定服务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服务商标侵权行为: 

    1.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商标的。 

    2.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擅自将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服务名称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服务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服务商标标识的;上述行为主要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该服务行业所使用的、带有他人服务商标标识的物品(如餐饮业的餐具等)。 

    4.利用广告、宣传媒介或者其他引导消费的手段,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商标,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5.故意为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场所、工具、辅助设备、服务人员、介绍客户(消费者)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侵权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带有服务商标标识的物品等便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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