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为赔偿额如何计算?

时间:2018-02-07

    赔偿损失是商标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但如何计算赔偿额则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作。《商标法》第 56 条规定了三种计算方法,其中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 56 条第 l 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

    这里可供选择的计算方法是以下三种计算方法中的前两种。

    商标侵权行为赔偿额如何计算?

    1,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赔偿额

    这一计算方法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如何计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凡属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获得的销售收入,扣除成本后,都应作为赔偿额,包括所有已经交纳的税款都应退库,一并赔偿被侵权人。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销售利润作为赔偿额,所得税应当退库作为赔偿额的一部分,产品销售税则不退税。因为我国的产品销售税是直接从销售收入中支付的,不能算做企业利润。第三种意见认为,计算为赔偿额的利润不仅应当扣除成本,还应当扣除所有税款,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获得的纯利润收入作为赔偿额。

    上述规定,如何适用,不无疑问。在以上三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虽然按照第三种观点进行处理,在程序上省去了许多麻烦,较易执行,但存在以下不易克服的问题:第一,如要求被侵权人再缴纳所得税,则其损失不能得到完全赔偿;如不要求被侵权人缴纳税收,则其没有履行对国家的义务。第二,税收存在着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配问题,不退税对地方财政有利,但不利于制止侵权。因此,因侵权行为而缴纳的税款都应退库,一并赔偿被侵权人,再由被侵权人缴纳应缴税款。这样处理虽然在程序上较为复杂,但能够理顺法律关系,也更有利于制止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服务商标侵权的非法经营额主要是指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经营额。一般情况下,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事服务行为所产生的金额均为非法经营额。仅有广告行为,没有履行服务的,以广告费用计算非法经营额;仅有提供服务行为的票据而未发现相应已履行服务的证据的,以票据数额计算其非法经营额。计算非法经营额的证据包括:(1)合同;(2)会计账簿;(3)发票;(4)广告宣传;(5)其他证据。

    2.以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赔偿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5 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采用这一方法计算赔偿额也可使用以下公式:商标侵权赔偿额=侵权商品的销售量 X 被侵权人在被侵权前该商标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X 被侵权人在被侵权前该商标商品的平均利润率+被侵权人因被侵权造成的生产成本的增加。

    采用这一公式计算赔偿额应将重点放在“被侵权人因被侵权造成的生产成本的增加’’ 这一项上。生产成本增加的情形很复杂,如:侵权行为导致销售量减少,商品积压;积压商品降价出售等。

    3.法定赔偿原则

    《商标法》第 56 条第 2 款规定:“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这就是法定赔偿原判。

     法定赔偿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范围内,由人民法院确定具体的赔偿额。法定赔偿原则是在第 1 款规定的一般赔偿原则的基础上规定的,是对一般赔偿原则的补充。按照法定赔偿原则确定商标侵权赔偿额,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无法依照《商标法》第 1 款规定的一般原则确定赔偿额,也就是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

    (3)侵权赔偿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

    (4)最终确定的侵权赔偿额不得超过 5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