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有哪些?

时间:2018-02-08

    目前我国的驰名商标在国内市场上被假冒的案件却已是屡见不鲜。这种现象不仅扰乱了社会主义正常有序的秩序,还影响到我国产品的正常出口,严重侵害了消费者以及商标注册厂家的权益。

    若要说到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早就在19世纪中叶就在有些国家得判例中出现了。《巴黎公约》第6条就已经规定了对成员国的驰名商标予以特殊国际保护。但是享受这种保护措施的驰名商标必须属于注册商标。因为通常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能够取得商标专用权,并且会得到法律的保护,未注册的商标就不具备专用的权利,也就不能够得到专门的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有哪些? 

    于1996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一项《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禁止他人申请注册该商标;

    (二)、禁止他人使用驰名商标;

    (三)、禁止他人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这对一般商标的法律保护已经是足够的了。但是对于驰名商标而言就会显得保护范围力度过小。然而在现阶段大多数公众都是“认牌购物”。这样一来不但严重地损害了公众的利益,还大大地降低了驰名商标的声誉。由此可见对商标的法律保护仅限于注册商标及核定使用的商标范围还是远远不够的。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第16条规定:(1)有关驰名商标的规定原则上只是适用于服务;(2) 保护的范围原则上适用于同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在这些商品或者服务上的使用就会暗示着使用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着某种联,因此建立起驰名商标特殊的法律保护制度已是目前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