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

时间:2018-02-09

    《商标法》第 59 条第 1 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 213 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即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刑法》所要求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就单位而言,单位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他人的注册商标,假冒他人非注册商标,不能构成本罪。 

    3.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般情况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行为人都具有获利的目的,但依《刑法》第 213 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可能有些假冒商标的行为是为了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不论是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如果是出于过失,即在确实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标是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则不构成本罪,可以按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 

    4.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5)造成恶劣影响的。 

    5.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