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时间:2018-02-11

    故意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条件是商品流通必要的中间环节。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虽不直接发生侵害商标权的后果,但为假冒、仿冒商品的流通提供了便利,间接地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因而也为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这种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两个:其一,在客观上行为人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这既包括仓储、运输、邮寄、隐匿、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也包括对擅自制造或销售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其二,在主观上行为人有故意。与其他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不同,这种侵权行为以行为人有故意为要件。

    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的行为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仍为之提供便利条件,如行为人知道某厂生产的“永久”牌自行车为冒用他人商标却为其运输。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不知道所保管、邮寄、运送的商品为侵害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则不构成侵害商标权。

    应当注意,这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还必须有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如果最后证明没有直接侵权行为,则这类行为也不构成侵权。直接侵权行为包括:假冒或者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反向假冒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商品名褡或者装潢仿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仿冒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行为。如果他人的侵权行为是企业字号仿冒注册商标或者是域名仿冒注册商标,则为这两类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不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