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2

商标权人的某种权益,但深究下去,却会犹豫不决:行为人究竟是构成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如果是商标侵权,上述两种行为都使用了原来的商标,并没有改变商品来源。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这些行为不能诉诸于商标法来进行规制呢?
【中北解析】商标的主要作用就是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即通过商标向消费者明示该商品(或服务)与生产者存在的事实关系。但人们对这种关系的理解往往停留在表面,而没有注意到商标所标识的更深层次内容。
对于上述第一个案例来说,在普通消费者的眼中,A品牌手机外壳上的商标所标识的内容就包括:1.外壳和机体来自于A公司;2.外壳与机体的组装是由A公司或其授权的企业完成。从表面分析,A品牌的外壳配上A品牌的手机后出售,并未损害品牌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这种想法只考虑到商标所标识的第一层信息;但从更深层次看,商标的标识作用也是涵盖到商品生产者附加在商品背后的隐形服务的,即上述反映第二层的信息。行为人的擅自组装行为改变了商品组装的真实来源,也就是说,将原本只表明外壳来源的A商标在实际效果上扩展到了整部手机和组装行为。
上述第二个案例也是同样的道理,所以说用改装的方式将原商标使用在原商品上后进行二次销售的行为也是使消费者产生了商品来源误认,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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