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夫熊猫”商标历时7年 最终维权落幕

时间:2018-02-12

    “功夫熊猫”商标争夺见分晓 作为风靡全球的动画电影,《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在中国上映将满一年之际,一家企业在2009年6月23日在提出了“KUNG FU PANDA功夫熊猫”商标的注册申请。此次举动引发了电影出品方美国梦工场动画影片公司的极度不满,双方由此展开了一场商标权归属的争夺战。

    2018年1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上海卫普公司公告送达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显示,北京市人民法院最终审定认为卫普申请注册了“KUNG FU PANDA功夫熊猫”的商标,严重侵害了梦工场对知名电影名称享有的权益。 

    至此双方经历了时长7年的纠纷终于告一段落。商评委对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已被撤销,并且被判令重新作出相应的裁定。

    “功夫熊猫”商标历时7年 最终维权落幕

     短兵相接 维权告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了审理之后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容易使得消费者产生误导及混淆,从而利用电影《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的知名度以及影响力,挤占了原本属于梦工场的商业机会及利益。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了梦工场对知名电影名称“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享有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了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复审裁定,并且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合理的裁定。 

    商评委表示不服一审判决,随后便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主张“角色名称的财产性权益”并不是中国法定权利或法定权益的类型,其权利内容和边界不清楚,不应当给予保护。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梦工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动画电影名称“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文字基本相同,从而不正当利用电影《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的知名度以及影响力并且损害了梦工场的利益。 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了梦工场对知名电影名称“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所享有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构成了中国商标法所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情形,最终审判决驳回商评委上诉并且继续维持一审判决。

    截至发稿之前商评委还没有重新作出相应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