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裁定不服的处理

时间:2018-02-12

    对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裁定不服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 10 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3.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4.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法院对责令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定设置申请复议程序,是给予被申请人一次申辩的机会,这也是被申请人的权利。

    复议程序中,人民法院对上述四点审查标准的审查,还包括市场份额的丧失、利润的减少、商业信誉的损害等难以用金钱弥补的损失。在审查过程中,遇到 申请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情况,应当以平衡两者权利利益为原则,做到既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又不因采取措施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