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法院在同天对同商标进行保全时,应如何执行?

时间:2018-02-12

    不同法院在同天对同商标进行保全时,应如何执行?

    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无形财产,因此对其采取保全措施的内容较有形财产的保全更为复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规定,财产保全的内容主要包括:商标转让、变更、注销、质押等事项。也就是法院限制权利人不能行使商标转让、变更、注销、质押等权利。对于使用权法律并没有明确限制,商标权人仍然可以在核准的范围内使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商标局在同一天内接到两份以上对同一注册商标进行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应当按照收到文书的先后顺序,协助执行在先收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收到文书无法确认先后顺序时,可以告知有关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125 条关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规定进行协商以及报请协调处理;在有关法院协商以及报请协调处理期间,商标局可以暂不办理协助执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