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孚”被异议商标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时间: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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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美孚”被异议商标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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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国际知名石油公司美国埃克森美孚公司(下称美孚公司),因认为湖南省长沙北美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长沙北美孚公司)在广告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北美孚”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美孚”等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提起异议。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所作的“北美孚”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据了解,该案被异议商标为第9159238号“北美孚”商标,由长沙聚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聚龙公司)于2011年3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传播、广告设计等服务上。
          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后,美孚公司引证其在先注册的“美孚”商标,针对被异议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了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13年3月5日作出裁定被异议商标在户外广告、广告传播等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准予注册。
    据了解,引证商标为第772031号“美孚”商标,由美孚公司于1993年9月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润滑油中心的辅助经营管理、提供广告(宣传)栏服务上。
          聚龙公司和美孚公司均不服商标局的上述裁定,分别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2013年,被异议商标持有人依法更名为长沙北美孚公司。
    经审理,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在户外广告、广告传播、广告设计等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长沙北美孚公司不服商评委被诉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且二者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等方面具有一致性,构成类似服务,二者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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