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3

据了解,《康熙来了》首播时间为2004年1月,由中天公司制作并发行,“康熙”二字分别取自蔡康永和徐熙娣两位主持人姓名的第二个字。
而该案争议商标为第12058589号“康熙来了”商标,由黄成志于2013年1月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7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手提包、旅行包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内,中天公司引证其在先注册的两件“康熙来了”商标,针对争议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据了解,引证商标一为第8505682号“康熙来了”商标,引证商标二为第8505683号“康熙来了”商标,两商标均由中天公司于2010年7月提出注册申请,后分别被核准使用在第41类录像带发行、电视文娱节目、录像带制作、文娱活动、娱乐等服务与第9类光盘、唱片、磁带、录像带、录音带等商品上。
【法院说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康熙来了》为中天公司设立的一档娱乐节目,并于2010年申请注册了两引证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时间为2013年1月,晚于该节目播出时间及两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且该节目通过网络媒体等宣传,构成知名商品及服务的特有名称。黄成志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前,基于《康熙来了》节目的知名度,应当推定其知晓中天公司该节目的存在,但其仍然选择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注册。由于商标标识相同以及各自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在的一定关联性,客观上亦将导致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与中天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从而引起混淆误认。在未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搭便车”的故意,不正当利用《康熙来了》节目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损害了中天公司拥有的“康熙来了”作为知名商品及服务特有名称的在先权利。
法院同时认为,黄成志在明知他人在先知名电视节目名称的前提下,仍然注册与其文字和设计完全相同的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其行为应当受到限制。
据此,一审法院撤销了商评委所作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并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小编有话说】
多数与电视节目名称有关的商标案件都是他人以节目名称使用侵犯了其商标权为由提起的。近年来电视节目屡陷商标纠纷,并引发广泛关注。电视节目名称不仅可以注册为商标,商标还是保护综艺节目名称的有力手段。对于电视节目名称可能侵犯了他人商标权,通常采用两个判断标准,即节目名称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以及使用是否会使相关公众发生混淆。同时,当电视节目名称被诉商标侵权时,如果自己或第三人拥有在先权利,诉诸于在先权利进而主张商标无效,不失为一种围魏救赵解决节目名称纠纷困境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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