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3

2017年3月21日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依据“FEPORID”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投诉,对位于通州区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北京市凯德立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FEPORID”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将“FEPORID”商标用于其酸洗抑制剂产品的标贴中,并将“FEPORID”标识通过添加边框以及字体加粗的方式,在产品标贴显著位置突出使用。
当事人北京市凯德立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标贴、罚款67.4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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