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时间:2018-02-27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于生产、制造、加工、拣选以及经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如果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话,应当要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的申请。以自然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一系列的申请事宜,除了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以及商标图样等材料之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还可以用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的时候应当要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负责人的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

      二、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还可以用全体合伙人的名义一起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的时候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合伙人的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

      (三)合伙协议。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的时候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签约人身份证;

      (二)承包合同。

      四、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的时候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经营者的身份证;

      (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五、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当以其在营业执照或者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是以其自己经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六、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以受理并且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则将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七、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参照上述事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