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4

第6931816 号“恒大”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2类:包括啤酒、豆类饮料、可乐、奶茶(非奶为主)、植物饮料、纯净水(饮料)、蔬菜汁(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饮料制剂。
此前,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关于第6931816号“恒大”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6】第0000001179号、商评字【2016】第0000001180号),并判令商评委就第6931816号“恒大”商标复审案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2月16日正式立案受理。本次判决结果为:1、撤销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01179号《关于第6931816号“恒大”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2、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潘X对第6931816号“恒大”商标提出的撤销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好听商标网在此声明:该文章内容转载自网络,目的是服务于好听商标网用户,让其获取更多更全的关于商标知识与信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我们尊重原创并饱含敬意。若有不妥,请联系告知修改或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