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驳回商标复审的决定,有哪些救济途径?

时间:2018-02-28

    在创建商标时对商标进行审核,防止会出现重复的情况。商标复审是针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决定而提出复审请求,应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进行审查的法定程序。那么不服驳回商标复审的决定有哪些救济的途径?

    不服驳回商标复审的决定,有哪些救济途径?

    一、我国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等作出的决定不再是终局决定,当事人不服的话还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寻求救济。

    《商标法》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表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30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由于这类诉讼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因此这就属于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由于商评委位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当事人表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复审决定,应当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就同一商标不服商评委的裁定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就应当由知识产权审判庭进行审理;

    当事人不服商评委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应当由行政审判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