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周某申请注册商标包括“鑫曼联”“曼联”“皇马”“奥巴马”等在内的10余件商标,构成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鑫曼联”商标纷争
“鑫曼联”商标由周某于2007年12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职业介绍所、会计、寻找赞助等第35类服务上。
这枚“鑫曼联”商标很容易让人联想到知名的曼彻斯特联足球俱乐部。而且曼彻斯特联足球俱乐部在国内球迷中的简称就是“曼联”。
在初审公告期将满之际,曼彻斯特公司于2011年2月21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主张周某系对其在先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而且其与在先核准注册的“曼联”“MANCHESTER UNITED及图”与“MANCHESTER UNITED”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但商标局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商标局于2012年8月7日作出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好听商标网在此声明:该文章内容转载自网络,目的是服务于好听商标网用户,让其获取更多更全的关于商标知识与信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我们尊重原创并饱含敬意。若有不妥,请联系告知修改或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