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4

昨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开幕。会议上,进入三审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噪声扰民由公安机关进行管理。 按照规定,“坝坝舞”高音喇叭等噪声扰民的,若警告后不改正,或将面临最高500元罚款。
当天举行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传达了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本次会议会期3天,一共有15项议程。
噪声扰民,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草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产生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进行管理。
1.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住宅内举行产生较大音量的集会、聚会、聚餐、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活动。
2.在城区非固定场所从事商业经营或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
3.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家具加工。
4.其他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行为。
违反条例规定将面临什么处罚?条例草案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夜间造成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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