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4

德国博世公司于2004年3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博世汽车专业维修”商标申请注册的服务类别为第41类:为他人提供电气工程和电子学方面的培训与指导、为他人提供车辆保险定损方面的培训。其中,“汽车专业维修”放弃专用权。
杭州某培训学校的第1364827号“博世BOSS及图”商标的申请日为1998年9月21日,注册商标专用权截止期限为2010年2月13日。注册服务类别为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育信息、幼儿园、实际培训(示范)、课本出版(非广告材料)、教学录音带制作”。
2006年7月31日,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申请。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16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同样遭驳回。
法院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文字“博世”,与引证商标“博世BOSS及图”中显著识别之一的“博世”文字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提供电气工程和电子学方面的培训与指导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方式、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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