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5

在企业纷纷注重品牌化发展的同时,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的高门槛,让一些渴望创牌但难以获得认定的企业望而却步,于是有企业选择通过司法认定、仲裁认定等“捷径”创牌,这一度造成了驰名商标的泛滥,甚至有一些“驰名商标”并不“驰名”,降低了驰名商标的社会认可度。此外,一些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纷纷将驰名商标用于各类商业宣传活动,也人为赋予了驰名商标的荣誉功能。
对此,5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只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才能认定驰名商标;同时,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上和广告宣传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剥去了围绕在“驰名商标”上的荣誉光环,恢复了其商标保护措施的作用,实现了与国际接轨。
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商标广告监管科负责人表示,新《商标法》实施后,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据新修改的《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若违反第十四条中关于“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这位负责人提醒全市各驰名商标企业,应当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立即规范“驰名商标”相关使用行为,依法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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