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5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汇源集团在32类果汁等商品上均注册有“汇源”商标,菏泽汇源公司未经许可,在水果罐头、冰糖山药罐头和八宝粥等类似商品包装上使用了近似标识,容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侵害商标权。另外,菏泽汇源使用与汇源集团相同字号企业名称,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意愿,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民以食为天,食品商标及食品品牌的依法使用,关系着食品安全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不容被忽视和践踏。菏泽汇源公司利用汇源商标品牌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不仅对汇源造成不良影响,更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次案件审理结果依法保障了汇源集团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对维护稳定的市场环境,倡导积极正向的市场竞争起到积极作用。
企业资产不仅包括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资产,还包括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资产,商标及品牌声誉作为无形资产对于企业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此次终审判决结果不仅严厉打击了不法企业的侵权行为,也警示其他企业,需要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及法律意识,面对不法行径,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应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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