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5

二原告德国菲斯曼公司、菲斯曼公司诉称,德国菲斯曼公司成立于1917年,系世界知名供热、制冷、空调系统制造商,德国菲斯曼公司于2001年在中国成立了菲斯曼公司,并于1998年、2009年分别注册了第1167629号、第5809676号商标,并将授权菲斯曼公司使用上述商标。二原告称其发现被告威世曼公司成立于2013年,与二原告系同业竞争者,二原告认为威世曼公司使用与二原告商标近似的“威世曼”和“Vizzman”作为企业字号、注册使用与二原告商标高度近似的域名进行相关电子交易、在微滴公司经营的网站上发布的商业宣传性文章中使用“菲斯曼”商标及字号进行宣传等行为,侵害了二原告对涉案商标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二原告认为微滴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对威世曼公司的侵权文章进行发布,与威世曼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与威世曼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二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为二原告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
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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