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6

尹杰商店销售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商品经剑南春酒厂鉴定为假冒产品,且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将被诉“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商品上的“剑南春”标识与第1047165号“剑南春”注册商标进行对比,两者构成高度近似,且两者使用的商品类别均为白酒,属于同类商品,因此该商品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很多小超市、商店在进货时基本不审核酒品的合法来源,有些甚至是先代销后结算,往往等到成为被告才发现出了问题。从中我们可以学到,作为经营者,有责任保证产品来源的正当性、合法性,只有做到主观上无错,且尽到注意义务,否则很难向供货商、上游厂家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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