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6

“上海梦娇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宣传手册、加盟店牌匾上使用上述"MONTAGUT"和花形图案标识,还使用"梦特娇干洗"字样,构成对法国梦特娇公司驰名商标权的侵犯。”法国梦特娇公司认为:“被告梦特娇洗衣集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梦特娇"文字,并联同上海梦娇公司在上海梦娇公司网站、加盟店牌匾等处使用"法国梦特娇洗衣国际集团"、"源自法国洗衣连锁"等文字,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原告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还诉称,原告公司是1956年在法国注册成立的,原告在中国商标局共注册商标31件,系“梦特娇”、“MONTAGUT”、花形图案等商标的权利人,这些商标在原告在中国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已成为驰名商标。2006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认定原告商标为驰名商标,2006年4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在民事判决中认定原告商标为驰名商标。
此前,上海市二中院曾审理过法国梦特娇公司起诉梦特娇·梅蒸(香港)服饰有限公司及与该香港梦特娇公司关联的境内公司和个人,梦特娇·梅蒸(香港)服饰有限公司败诉。
法国梦特娇公司这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法国梦特娇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被告上海梦特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被告梦特娇洗衣集团的董事为同一人,被告梦特娇洗衣集团是注册于香港地区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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