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6

两原告诉称,腾讯科技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炫舞”系列商标。经运营,“炫舞”系列网络游戏已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和知名度。掌娱公司在其运营的《唱吧炫舞》游戏上使用“唱吧炫舞”游戏名称及游戏标识,侵犯了两原告享有的涉案商标权。掌娱公司辩称,“炫舞”已经成为舞蹈音乐类游戏的通用词汇,作为场景音乐的描述,不具有显著性,否认侵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炫舞”不属于游戏类别中的通用词汇。首先,能反映游戏基本特征的是“音乐舞蹈”而非“炫舞”;并且,掌娱公司将“炫舞”解释为场景音乐的描述缺乏充分证据;同时,两原告提交的网页显示,“炫舞”系列游戏广受欢迎。据此,法院认定,“炫舞”不属于游戏类别中的通用词汇,对掌娱公司关于“炫舞”为通用词汇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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