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6

据了解,该案诉争商标为第14623873号“理财嘉”商标,由嘉实基金公司于2014年6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6类基金投资、金融服务、金融管理等服务上。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商评委先后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后,嘉实基金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实基金公司诉称,诉争商标由服务内容“理财”和指向其字号“嘉实”的“嘉”字组成,社会公众根据生活经验和通常认知水平能够对该标识进行主观上的区别,诉争商标不致引人误解。另外,诉争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并未发生误导欺骗公众的情形。在诉争商标文字整体不具有固定含义,不适用“推定欺骗性”原则的情况下,更应当充分尊重客观事实,采纳普通公众对“理财嘉”文字的普遍理解,作为其首要含义。综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据了解,“理财嘉”是嘉实基金公司推出的一款移动理财工具,集活期现金管理、基金净值查询和交易、定制账户投资、信用卡还款管理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可满足客户多方位的理财需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为“理财嘉”,其中“嘉”确有嘉奖、赞许之意,但是“嘉”字仅属于原告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的普通程度的正面宣传。相关公众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在看到诉争商标时,不会因为其带有“嘉”字就会认为该服务品牌一定质量上乘,广受嘉奖,从而被欺骗误导,因此诉争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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