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考量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人的诚实信用义务?

时间:2018-03-08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中应当坚守原则之一,也是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的原则,在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申请人负有诚实信用的义务。地理标志商标不论是证明商标还是集体商标,商标注册主管机关难以对相关自然因素、人文因素、产源范围等实质性条件进行核实,往往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行业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等进行形式审查。与普通商标相比,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人不仅要承担不能提供虚假文件的义务,也要承担积极报告义务。申请过程中存在的商标争议、行业主管机关就地域范围作出的调整等影响商标核准注册的实质性条件的改变都应积极主动地向商标主管机关报告,而不应以隐瞒不作为的方式等待商标的核准注册,否则同样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如何考量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人的诚实信用义务?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本身代表着出产地产品的信誉,是一种质量保证,涉及消费者的信赖利益,产区范围不适当地扩大或不适当地缩小,都会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品质产生误认。该案二审法院的观点是,这种地域范围限定不准确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依法不应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