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6

应诉通知书显示,公司前身峨眉水泥厂于1985年注册依法注册“峨眉山牌”商标,并在1991年1月28日与成都市青白江区经委签订合同设立四川省峨眉水泥厂青白江分厂(即原告的前身)。合同约定峨眉水泥厂以技术、管理和“峨眉山牌”商标折价120万元作为出资并记载于同日签订的《四川省峨眉水泥厂青白江分厂章程》。
但到目前为止四川金顶尚未履行将“峨眉山牌”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办理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的出资义务,其行为既违反了《章程》的规定,也侵害了原告公司财产的完整性、充足性,应当立即予以履行。同时,原告保留追究被告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给原告带来损失的权利。
四川金顶表示,公司正积极着手应诉准备工作。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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