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7

西安中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高某和胡某(已判决)得知西安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香丹清”牌珂妍胶囊销路好,便伙同罪犯赵某、冉某(均已判决)预谋低价购入假冒的“香丹清”牌珂妍胶囊牟利。
2014年9月底,胡某使用假冒经营手续将制作好的30箱假冒“香丹清”牌珂妍胶囊销售给成都市某药业公司。冉某将制作好的1箱假冒珂妍胶囊销售给重庆市某药店,剩余15盒未销售的被公安机关扣押。
西安中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伙同罪犯胡某等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一审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非法所得2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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