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7

36岁的临潼男子台某,在阎良区振兴街办聚宝村经营一家“特种润滑油经营部”。2013年初,台某买回一批昆仑、长城、壳牌、统一等品牌润滑油的包装桶、包装箱、商标标识,又分别从两家特种油品公司购买了散装润滑油,然后在振兴街办藏李村租赁的民房内进行加工,将散装的润滑油灌装至上述品牌油包装内。受台某雇佣,尚某、郝某先后将假冒品牌油品销售至富平、临潼等地。2013年12月28日,阎良公安机关在藏李新村民房内将3人抓获,现场查获灌装好用于销售的假冒油品800多桶,用于灌装油品的包装桶、包装箱、商品标识及灌装工具近3000个(件),涉案价值4.6万余元。
2015年1月底,检察机关以3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阎良区法院提起公诉。昨日,法院认为,台某等3人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最终判决台某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又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尚某有期徒刑10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郝某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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