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7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6号)自2004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对鼓励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由政府对著名商标进行认定和特殊保护,存在着利用政府公信力为企业背书、对市场主体有选择地给予支持、扭曲市场公平竞争关系等问题,在操作过程中也滋生一些弊端。地方立法不应当再为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提供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与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不符,已经不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议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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