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7

原告指出,被告正以美国市民为目标,经营着网络商店并销售那些未经授权却标有运动组织商标的假冒商品。上述运动组织称,那些销售假冒商品的网店预计每年会获得上百万次的访问量并且每年的网络销售额会超过1350亿美元。他们还指出,侵犯了自己商标权的网络市场还会导致许多就业岗位的丢失。根据这些组织的上诉,被告还将原告的一个或多个商标放进其网址链接里作为域名使用。这些网址里还包含一些内容和设计元素,从而使消费者很难认出它们是假冒网站。
上述原告所持有的商标包括:文字标志“NBA”(美国注册号:1,833,902);“MLB”(美国注册号:2,779,958);“NHL”(美国注册号:1,962,135);“The Collegiate Licensing Company”(美国注册号:1,891,318);以及内布拉斯加大学美国足球队的名称“Cornhuskers”(美国注册号:2,081,721)据称这些假冒商品对体育组织的声誉和商誉造成了巨大的损害。此外,如果被告继续未经授权而使用这些商标,那么这些组织未来还将遭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目前,原告已经要求获得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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