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7

经执法人员调查,通江县某饰品公司为了促销和品牌宣传,于2017年5月12日,与通江某广告工作室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广告期限为2017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4日,发布广告费用34000元。同时与通江某运输公司达成协议,在公交车车身上发布户外广告。
据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介绍,驰名商标本质是对商标的一种保护,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不是荣誉称号。但该公司在经营中,将获得驰名商标作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的捷径,甚至利用于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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