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7

43岁的胡某本是“西湖春天”鸭舌在成都的代理商。见鸭舌市场不错,胡某渐渐萌生了歪心思:不经过厂家的允许自己使用“西湖春天”这一商标制作鸭舌进行销售。
担心直接使用“西湖春天”这一商标的包装袋及包装盒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于是胡某专门找人设计了一款与“西湖春天”外观极为相似的商标,名为“西湖舂天”。在位于天府新区新兴街道小桥村7组的一冻库及仓库里,胡某将普通的鸭舌换上“山寨”的包装,以假乱真,并销售到了成都青石桥市场等地。
2016年9月,在接到相关投诉后,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工商局执法人员联合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及当地社区人员,对胡某的冷冻库、仓库内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有涉嫌侵犯“西湖春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西湖舂天”鸭舌97袋,包装袋1200个等。
因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胡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被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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