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7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以下不得作为商标的情形:损害国家、外国、特定组织的尊严和声誉,带有民族歧视性,带有欺骗性、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社会危害性大等各类商标使用违法行为。例如将“耐百年”“洗浴妹妹”“像个妖精”“伪农民”等作为商标使用,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社会公众对产品或服务来源、质量特点等产生误认。商标的使用,是为了区分商品的来源。因此,“净化”专项行动,是为了整顿规范我省商标使用管理秩序,净化商标品牌竞争环境,以防范和消除商标使用行为可能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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