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8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称,自己是第16577525号“微粒贷”文字商标和第16577654号“微粒贷”文字商标的商标权人,两个商标公告授权日期均为2016年5月14日,核定使用范围分别是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和第36类“金融服务、金融贷款、金融信息、网上银行、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等服务上,二商标权期限自2016年5月14日至2026年5月13日。
第一被告上海岑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微粒贷款”与“微粒贷”服务类别不同,自己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原告关于经济损失也没有提交证据。第二被告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自己与第一被告没有任何合作关系,涉案商标的APP中显示的实时资讯有其网页系被告一自行抓取的链接,网页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得。
本案涉及软件名称的商标权侵权问题,庭审主要围绕二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涉案商标权、以及若前述侵权成立,二被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如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案件争议焦点,结合双方的证据,合议庭组织各方当事人有序进行举证、质证,各方充分发表辩论意见。此案未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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