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具有如下几方面的法律特征

时间:2018-03-20

      商标的法律特征

      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具有如下几方面的法律特征:

      1.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它与商品和有偿服务密不可分。

      在社会生活中,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学技术等领域,为了不同的目的,可以使用不同的标记,但这些标记并非是商标。

      商标是使用于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上的标记,因此它与商品和有偿服务密不可分。商品商标与商品密不可分。“灯塔”牌肥皂、“天坛”牌香皂,可以将商标图样直接制作在商品体上;“天象”、“箭牌”牙刷,可以将商标图样印在牙刷把上;“中华”、“蓝天”牙膏,可以将商标图样印在容器袋上;“北冰洋”汽水、“红星”二锅头,可以将商标标签贴在容器瓶上;面包、食盐、味精、布匹等商品,可以将商标使用于其各种包装物上。

      可见商品与商标密不可分,没有商品,就谈不上商品商标。

    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具有如下几方面的法律特征

      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具有如下几方面的法律特征

      服务商标与有偿服务项目密不可分。“香格里拉”饭店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吃饭、住宿、会议、洽谈等有偿服务;“天使”美发美容院可以为消费者提供美发和美容有偿服务;“首都”、“长城”、“昆仑”等出租汽车公司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出租汽车有偿服务。

      因此,服务商标与有偿服务项目密不可分,没有这些有偿服务项目,也谈不上服务商标。

      2.商标使用人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我国《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这就是说,商标使用人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商标使用人应当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包括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不从事商品生产或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如政府机关、公益团体、公务员等不应也没必要使用商标,当然更谈不上申请商标注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