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8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6年4月7日通过温州金点知识顾问有限公司代理申请“ ”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日期是2017年5月21日至2027年5月20日。当事人未取得“ ”的商标注册证,擅自在原来申请的图形标志外围添加 “雄霸电力XIONG-BADIANLI”,右上角标注“ ”标志使用注册商标。于今年的2月份擅自在公司生产产品的标牌、合格证上面使用注册商标进行销售。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注册证擅自在产品标牌及合格证上商标处使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之规定,属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23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存在的两个争议点主要是,1、商标在注册申请之后能不能标注注册商标标志;2、改变注册商标算冒用注册商标还是擅自改变注册商标行为。对于第二个争议情况,企业改变注册商标图样的情况实际比较难定性,改变使用的商标与企业注册商标相识度有无关系,还是企业注册了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就能定性为改变注册商标。对于企业擅自改变注册商标行为,监管部门对企业只能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也无具体的操作流程。擅自改变行为对企业处罚的力度较低,监管的实际操作流程也较难,该类案件在近几年的案件占的比例也较低,但这些违法行为的新动向值得监管部门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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