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9

2016年,被告人陈某在丰城市铁路镇某村租赁了一套老房子,并从外地购入一批半成品鞋存放于此。2017年,被告人陈某在未经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该处民房内加工制造运动鞋,并在运动鞋上使用与安踏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安踏商标。期间,被告人陈某在网上销售假冒安踏鞋数十双。2017年9月21日,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陈某制造的假冒安踏鞋915双。经安踏(中国)有限公司鉴定,查获的915双运动鞋均系假冒安踏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经价格认证,上述915双假冒安踏鞋价值总计106989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丰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安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制造、储存、销售假冒安踏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出来的产品绝大部分未注入市场,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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